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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整治虚拟货币“挖矿”通知后,各地虚拟货币“挖矿”政策汇总

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委《通知》”),宣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被正式列为淘汰类产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央行《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9.24通知”特别强调,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在对虚拟货币的整治上,中国始终处于世界前沿。“9.24通知”发出后,全国各省均有落实政策,具体汇总如下:

1、2021年10月8日,一天耗能26万度!江苏出手整顿虚拟货币“挖矿”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发布工作动态称,近日全面排查省内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监测发现开展虚拟货币活动的矿池出口流量达136.77Mbps,参与“挖矿”的互联网IP地址总数4502个,消耗算力资源超10PH/s,耗能26万度/天。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称,近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发布通知,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高度重视,全面排查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以江苏省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较多的以太坊和比特币为例,“挖矿”较多的地市有苏州、徐州、南京。从IP地址归属和性质看,归属党政机关、高校、企业被入侵利用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占比约21%。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态势分析,并进一步联合各相关部门,形成“多维度、多层次”的处置体系,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配合做好违法虚拟货币交易的溯源与打击。

2、2021年11月1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做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排查工作,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清退。(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

3、2021年11月17日,四川省政府召开全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活动视频会议

11月17日上午,省政府召开全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活动视频会议,通报我省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和打击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情况,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

会议强调,相关部门和市(州)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刻认识当前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严峻形势,不断巩固整治成果,切实形成整治合力,持续加大惩治力度,坚决打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活动”这场攻坚战。

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等部门(单位)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电信公司等企业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各市(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以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在分会场视频参会。

4、2021年11月18日 重拳出击!乐山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11月18日,乐山市召开全市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活动视频会议,会议传达中央、省委相关会议精神,通报全市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和打击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情况,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

“挖矿”,简单说就是通过计算机设备提供算力来获取虚拟货币的过程。“挖矿”自然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却也很典型地透露了虚拟货币的生产状况:高耗能、高碳排放。有数据显示,一家拥有1万台“矿机”的矿场,月均耗电量却高达4500万度,折算能耗约为1.5万吨标煤。然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耗高,且没有产生经济效益,同时还存在投机炒作、非法集资、传销诈骗、洗钱赌博等风险隐患。

据了解,早在今年9月,人民银行便已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其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在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背景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既不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更与“双碳”目标背道而驰。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产业发展用电需要,严防虚拟货币“挖矿”风险隐患,乐山市前期开展对以水电站为主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关停整治工作。自10月以来,按照中央、省委工作部署,全市有序推进涉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IP地址用户核查整治工作。

据悉,乐山市将持续做好虚拟货币“挖矿”全链条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整治成果,切实形成整治合力,持续加大惩治力度,坚决做到严查严处,并举一反三,确保及时实现“清零”。

5、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价格〔2021〕970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1部委《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 〔2021〕 1283号)精神,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促进节能减排,决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现就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
二、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名义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虚拟货币“挖矿”用户需限期退出,并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因属于政策性退出,其价格不按电网企业代理其它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三、加强差别电价政策实施保障。海南电网公司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和效果跟踪,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用户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6、2021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平台的公告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随后国家、省发展改革委相继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对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完善问题线索举报渠道,特设立黔西南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平台,全面受理相关问题信访举报,现将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范围如下:
(1)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2)以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
(3)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4)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
凡是在黔西南州范围内进行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均属于举报范围。
二、举报方式
来电、邮件、书信举报均可。
地址:兴义市遵义路18号。
举报时请尽量提供准确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法人信息、详细的物理地址和用电情况。
三、举报受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4:00—17:00(电子邮件举报不受时间限制)。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如实反映、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

7、2022年01月14日,三湘风纪网(主办单位: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发文,深度关注| 淘汰“挖矿”

8、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规定,将对我区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电网公司按照项目名单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
二、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停止交易。
三、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四、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月20日

9、2022年2月9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方案》(沪发改环资〔2022〕14号)的通知

10、2022年2月15日,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设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举报电话的公告

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联合11个国家部委下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进一步对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市将保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高压态势,拓宽整治举报渠道,欢迎各界群众监督举报。
一、举报受理范围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范围如下:
(1)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2)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企业、网吧;
(3)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4)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
二、举报方式
来电、邮件、书信举报均可。
举报电话:12315
地址:新余市仙来中大道135号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我们绝对严格保密。此通告长期有效。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5日

11、2022年2月17日,湖南省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 举报电话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及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工作安排部署,为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完善问题线索举报渠道,特设立湘潭市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平台,欢迎各界群众监督举报。
一、举报受理范围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范围如下:
(1)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2)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3)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
(4)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个人等。
二、举报方式
三、举报受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8:00(电子邮件举报不受时间限制)。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如实反映、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7日

12、2022年2月18日,山东省关于设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电话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9号要求,加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实现“双碳”目标,持续保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高压态势,我省特开通整治监督及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敬请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举报。
一、举报受理范围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范围如下:
(1)伪装成数据中心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2)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3)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
(4)以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等。
二、举报方式
三、举报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欢迎社会各界群众如实反映、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

13、2022年2月11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规定: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的动态甄别工作,定期公布、更新应执行差别电价的电力用户名单及执行起止日期,并函告电网企业。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三、各级电网企业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确保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四、政策执行时间不足一个抄表周期的,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天数确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1日

14、2022年2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受理社会各界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的公告: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生产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随后国家、省发展改革委相继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对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保障作用,完善问题线索举报渠道,特设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平台,全面受理相关问题信访举报,现将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举报受理范围:
(1)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2)以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
(3)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4)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
举报方式:来电、邮件、书信举报均可。
举报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518号(毕节市行政办公中心C栋西1410);
举报受理时间:邮件、书信举报受理不限制时间,电话举报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如实反映、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4日

15、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

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挖矿”行为,广泛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整治工作,形成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和社会氛围,特公布举报方式。有关单位、个人掌握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的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与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查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7日

16、2022年2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设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举报电话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文件及会议精神,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市将保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高压态势,现开通整治举报渠道,欢迎各界群众监督举报。
一、举报受理范围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范围如下:
(1)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2)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
(3)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4)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等。
二、举报方式
来信地址: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民经济综合科
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1日

17、2022年2月24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

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坚决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落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含税)。
二、工作流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确定并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电力用户名单。
(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名单,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三)电力用户停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当地发展改革委应将相关信息(电力户号、用电地址、停止“挖矿”时间)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省发展改革委通知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三、有关要求
(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前,应提前告知相关加价政策,引导用户主动停止“挖矿”行为。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影响范围,增加政策的知晓度和透明度。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经济运行调节局)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18、2022年3月1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敬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虚拟货币“挖矿”属于国家淘汰类产业,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面临断贷、断电、断网以及信用风险并承担法律责任,有关人员将一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19、2022年3月23日,辽宁省锦州市发改委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10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了锦州市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我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等10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下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锦发改发〔2021〕243号)、《锦州市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工作方案》等文件,建立统筹推进工作机制,采取对疑似“挖矿”ip名单用户,采用上门走访,实地核查等形式逐一排查等有力措施坚决压降疑似IP。
按照国家、省反馈的疑似挖矿IP名单,主要排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挖矿”、比特币“挖矿”、个人“挖矿”,重点对网吧、企业机房、数据库等重点场所进行摸排调查。经排查我市无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个人及单位疑似“挖矿”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11月-2022年1月,对锦州大禹集团有限公司、国能黑山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凌海市联通网苑森淼网吧、锦州市太和区动力先锋友谊网咖等10余家企业进行核查。发现锦州市天盛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挖矿行为,对其进行警告,已签署不再“挖矿”个人承诺书。2022年2月至目前,对140个疑似“挖矿”ip用户进行核查,36户存在“挖矿”行为,104户不存在“挖矿”行为。对存在“挖矿”行为者,已采取上门劝诫、警告等形式,责令其签署不再“挖矿”个人承诺书,多措并举保证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整改到位。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持续做好我市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要加强监测核查、强化分类整治、建立通报制度、持续做好虚拟货币“挖矿”全链条治理工作。

20、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规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22〕77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有关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有效防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精准发力整治“挖矿”活动,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活动贡献度低,是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挖矿”设备一般应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
二、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行政执法文书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常用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的通知》(浙府法发〔2017〕25号)执行,具体没收等相关文书可参照附件1—4执行。依法没收物品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做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排查工作。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各地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行政执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司法厅
2022年3月22日

21、2022年3月30日,湖北省十堰市:我市12部门(单位)联合印发方案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近日,我市12部门(单位)联合印发《十堰市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方案》,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方案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十堰银保监局等12部门(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方案要求,要建立协调推进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筹推进“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监测监控监管,及时处理各地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全面检查清理,市直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投资项目,加强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严格进度反馈,各县(市、区)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全量名单和重点名单项目整治情况,每周五实现上一批重点名单清零。强化案件查办,建立惩罚性制度,对地区“挖矿”活动,强化能耗双控约束,加倍核减能源消费总量;对居民个人“挖矿”行为,实行惩罚性电价措施。持续长效监管,市直相关单位持续推进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遏制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长效机制。
2022-01-17,十堰广电网发布:重拳出击!十堰将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陈林 特约记者 王玮)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十堰市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挖矿”的监管将保持高压态势,提醒大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如果业务有涉及“挖矿”,请立即终止!

22、山西省发改委2022年4月8日发出《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2)128号,决定自5月10日起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坚决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双碳”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我省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
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每千瓦时加价1元(含税),并根据我省整治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二、工作流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及时提供虚拟货币“挖矿”名单相关信息。
(二)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根据我委提供的名单信息,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三)用户停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市发展改革委应将相关信息(电力户号、用电地址、停止“挖矿”时间)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通知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电网企业进一步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效果,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有关问题及处置意见。
(二)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按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对政策执行时间不足一个抄表周期的,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天数确定加价电量。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起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8日

23、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规定: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和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政策规定,严禁一切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对发文之日起至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关停之前的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执行电量为其对应户号的全部用电量。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计量时间不足一个完整抄表周期的,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平均用电量乘以相应天数确定。
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当地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工作牵头部门的沟通衔接,协调其及时将应执行差别电价的电力用户名单及执行起止日期函告相关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操作办法。
三、各级电网企业要认真做好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量收取加价电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同时,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执行的差别电价加价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5日

24、2022年4月15日,江西省九江市公开虚拟货币“挖矿”整治举报电话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部署,深入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整治,现开通虚拟货币“挖矿”整治举报渠道,欢迎各界群众监督举报。
一、举报受理范围
1.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2.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
3.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和个人;
4.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二、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792—8211095
举报邮箱:xjj8211095@163.com
举报信函:九江市发改委(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民服务中心主楼1号楼,邮编332099)
三、举报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如实反映,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5日

25、2022年4月24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典型案例四:庆阳市宁县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失之于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打击不力

26、2022年4月26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规定:

陕发改价格〔2022〕62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精神,为彻底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含税)。我委将根据整治情况适时提高加价标准。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电力用户名单。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我委提供的名单信息,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执行时间不足一个抄表周期的,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相应天数确定。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宣传力度,密切关注实施效果。各级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四、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6日

27、2022.4.27,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28、2022.4.29,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

粤发改能源函〔2022〕683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委)、司法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有效防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活动贡献度低,是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挖矿”设备一般应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等。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行政执法文书参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司函〔2021〕443号)执行,具体没收等相关文书可参照附件1-7执行。依法没收物品的处理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8〕19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做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排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指导各地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行政执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积极上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证据资料
2.涉案场所/设施/物品清单
3.责令改正通知书
4.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7.行政处罚没收财物处理审批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
2022年4月29日

29、2022年04月29日,荆楚网报道湖北省孝南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4月26日,孝南区经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税务局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检查组赴新华街、书院街、肖港镇三地开展现场检查,坚持“一查到底、责任到人”的原则,严格按照检查工作要求,会同属地工作人员对本组涉及的1家企业、9名个人(共计15个IP地址)进行了上门检查,着重对网络流量、生产能耗、矿机数量、责任人等相关情况逐一审核,开展政策宣传并现场与责任人签订了退出虚拟货币“挖矿”产业承诺书,推动了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有力保障了我区金融安全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稳步推进。
4月以来,按照《孝南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区发改局牵头组织我区11个部门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其中现场检查任务共分3个工作组,对全区共计40个涉事责任人、责任单位(共计91个IP地址)进行了上门检查并签订产业清退承诺书,取得了良好的整治成果,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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