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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涉及的刑事案件汇总

导读:涉案的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按照法律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依法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虚拟货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二、“挖矿”的危害

一是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二是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个人电脑或服务器一旦被“挖矿”程序控制,则会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三是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秩序,其往往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更有犯罪团伙通过向社会公众推销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或以租赁“挖矿”算力为由,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份额,骗取居民个人钱财,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四是存在部分国有单位职工利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谋利,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损公肥私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严重影响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成效。

三、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涉及的刑事案件

目前在我国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本身是不构成犯罪的,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却衍生出许多其他不同类型的犯罪。

一是盗窃案,主要是在盗窃电力方面,“挖矿”行为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通过盗窃电力进行“挖矿”可节约大量的成本。如(2021)豫01刑终315号刑事裁定书:“2020年2月份,被告人段某、孙某、段某磊经共谋,共同出资购买了44台虚拟币“挖矿机”,由段段某、孙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文苑西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专家公寓11、12栋之间地下车库中央空调主机房内,私自安装上述设备,连接机房内电缆线,以盗窃电力的方式24小时进行运转,窃取该学院大量电力。被告人段某磊负责虚拟币“挖矿机”的远程操作,被告人孙某负责管理财务,被告人段某磊常驻该学院,负责日常维护。经郑东新区供电部姚桥供电所测算,盗窃数额为108505.3元。”

二是组织、领导传销罪, 如(2021)川07刑终85号刑事裁定 书:“2017年2月以来,一个假冒“世界环保创业基金会”的非法组织,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一个“GEC”平台,该平台鼓吹GEC是区块链、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以GEC币只涨不跌为诱饵,组织线上、线下活动,大肆发展会员进行GEC币投资。会员经实名认证后加入组织,平台即送一台微型云矿机,微型云矿机在规定时间生产GEC币之后即停止生产,需购买GEC币重新激活,会员可以在网内购买微型、小型、大型云矿机产出GEC币,平台鼓励发展人员获得GEC币奖励,通过复投各型矿机产出GEC币。该组织有明显的上下级关系,根据直推人员的人数和持有矿机的算力值标准,分为会员、公会会长、创业大使、环保大使、国际大使共5个层级。各层级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和晋升的依据,直推人员收益的5%直接奖励给上线,卖家每次卖出GEC币时,平台都会扣除30%,扣除的GEC币用于支持平台运行和按一定的比例奖励给公会会长及以上级别的人员。

GEC集团发起、组织者之一的黄某某(在逃)先后在海南海口、云南丽江租赁房屋、购买设备作为客户工作室,指定被告人王威负责工作室的全面工作,雇佣潘某、黄某、杨某等作为工作人员,冒充世界环保基金会高层和GEC平台客户人员,利用平台后台为参与GEC环保创业币的人员提供实名认证、问题解答、密码修改、交易匹配、资金转账等服务,利用QQ148712××××、QQ151623××××、QQ324070××××给出虚假信息蒙蔽参与者。

被告人肖安、张路遥明知GEC平台的运作机制系传销模式,仍积极在平台内活动,发放平台链接招募人员、宣传平台的虚假信息、链接网络宣传课堂,直接拉人头参与,组建属于自己的“爱情公寓”公会、“路遥公会”,公会又建立微信群,利用微信、QQ群,在群内传播GEC平台信息、宣传发展模式、鼓吹GEC币的增值前景,解决会员的各种问题。截止案发时,肖安账户下发展的会员共有229086人,张路遥账户下发展的会员共有49049人。按一个账号满矿组和满矿机这种极限进行折算,肖安账户下至少有1604名活跃用户,张路遥账户下至少有328名活跃用户,二人均已在传销活动中达到创业大使级别。被告人肖安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得GEC币,部分变卖后,用于生活耗用并购买奔驰轿车一辆。”

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2020)陕06刑终144号刑事裁定书:“2016年8月份,被告人张延军系蒂克币“瑞系”秦某某(另案处理)成员,其通过为新群、自行推介、召开招商会等方式,宣传“蒂克币”是世界数字货币世界通用将来可以取代人民币使用,介绍投资“蒂克币”、“麦田圈”虚拟货币理财承诺三个月回本收利并担保本钱,从而发展多名会员投资。被害人王某某、井某某、郭某某、高某甲、李某甲、陈某甲、霍某某等通过张延军投资1366464.83元在网上用于“蒂克币”、“麦田圈”进行购买矿机挖矿、种植麦田圈理财,期间“蒂克币”、“麦田圈”由300元人民币降至200元、几十元、几元、几分,直至2019年网址关闭,导致被害人分文未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延军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据此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延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公开宣传“蒂克币”、“麦田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366464.83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如(2020)鲁07刑终149号刑事裁定书:“被告单位大连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平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贺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业务分为“速推”业务和“迅推”业务,“速推”业务主要针对安卓系统手机,“迅推”业务主要面向网吧用户。

2015年至2018年4月,在贺某授意、指使下,晟平公司员工根据互联网上的矿机程序制作了钱包地址为贺某或陈某账户的挖矿程序,该程序可以控制计算机进行虚拟货币的“挖掘”,后晟平公司将该程序上传到公司的“迅推”业务平台,并以“云增值”和“显卡云增值”的名义进行推广、发展下线。在推广“云增值”和“显卡云增值”业务过程中,晟平公司明知部分下线代理未取得计算机使用人或所有人同意,仍伙同该部分下线代理将晟平公司的挖矿程序非法安装到相应计算机上,进而控制计算机进行“挖矿”,“挖矿”所得虚拟货币由晟平公司出售后,再与下线代理分成。其中被告人陈某主要负责虚拟货币的出售以及与下线的分成;被告人张某宁系晟平公司副总经理、运营部主管,主要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并根据贺某的安排下载相应的矿机程序;被告人赵某一系晟平公司技术部员工,主要负责对挖矿程序进行修改、完善,被告人丛日勇协助赵新一完成上述工作;被告人白某珊系晟平公司测试部主管,主要负责对挖矿程序进行测试;被告人郭某萍系晟平公司“迅推”业务客服部主管,主要负责与“迅推”业务的下线客户进行联系。

2017年至2018年4月份,晟平公司通过“云增值”和“显卡云增值”业务共收入13059240.04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连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获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五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2020)豫96刑终7号刑事裁定书:“2017年11月25日凌晨,被害人常某邀请被告人冯某仕通过QQ远程方式帮其操作“阿希币”钱包参与空投项目,“阿希币”钱包密码是系统随机分配的毫无关联的十二个英文单词加空格组成,常某将“阿希币”钱包密码存放在电脑桌面文档,在冯某仕远程操作期间,常某多次打开密码文档,在其关闭电脑后不久,冯某仕将常某钱包中的54868个“阿希币”分批次转走后变卖,为常某造成经济损失37555.70元。

本案中冯某仕辨称:“关于常某是否真的为被害人,其“阿希币”钱包是否被非法获取不能证明;“阿希币”不是我国认可的合法财产,物价部门无法做出价格鉴定,“阿希币”钱包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互联网合法的计算机数据,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

法院认为,涉案的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按照法律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依法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对于被害人损失价值,从被害人购入价格、上诉人变卖价格、案发时交易平台价格这三个价格中,根据有利于上诉人的原则,选取了最低值即被害人购入价格来认定是适当的。被告人冯某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六是集资诈骗罪,如(2019)闽01刑终1300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温修峰、王维与温某1(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福建宝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修峰担任该公司董事长,王维担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从2015年12月起,温修峰、王维、温某1等人虚设宝特币(也称:TRC币)投资理财项目,王维上网找到邵某1(另案处理)共同为公司搭建网络平台、并协助温修峰处理日常业务。福建宝特公司对外谎称参与投资宝特公司发行的虚拟电子货币宝特币,可获得高额回报,通过策划福州、杭州、武汉、郑州、厦门、台湾等多个招商说明会以及培训班的方式向受害人虚假宣传宝特币的投资价值,全国宝特币注册会员5423人。温修峰多次在宝特币招商会上进行虚假宣传,称该项目以线上租赁宝特币挖矿机挖矿,通过新进投资者的区链放大收益,最终获得1-4倍收益回报。并且通过郭军玲、程晓燕、林勇等人利用福建易宏融通资产管理公司与福建宝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负责宝特币在福建省域的业务推广。2016年7月份,温修峰等明知宝特币的投资已出现问题,仍伙同温某1等人通过福建宝特公司,将宝特币兑换成国际积分,宣称可用于日常消费,可支持中石化加油站、福州市新能源的士车的消费,可在顶顶宝网站上用积分缴交罚款和社保,还可在台湾用宝特币支付70万商家产生的消费等,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吸收大量受害人的巨额现金后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转移。福州市诚振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福建宝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10月所有账户总接收转入资金总额124479200.64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福建众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闽众会专审字054号专项审计报告,涉案金额为25572158.16元。另查明,涉案举报人有140人,涉案金额共计为26215721.16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温修峰、王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进行虚假宣传,以高利润回报诱导他人投资虚拟货币,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621.5721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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