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文:紧盯虚拟货币“挖矿”背后的腐败等问题 对违规违纪行为严厉惩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称,为贯彻落实《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各地各部门持续保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高压态势,维持金融市场秩序,推动走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之路。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称,为贯彻落实《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各地各部门持续保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高压态势,维持金融市场秩序,推动走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之路。
“海外挖矿”或者“海外托管矿机”应首先咨询所属国法律对加密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临时禁令,而被处以大额罚款或没收矿机的处罚。
根据国家和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政策规定,严禁一切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四川省对发文之日起至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关停之前的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由于“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电能,增加碳排放,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于2022年1月发文,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类产业;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发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经营活动。
虚拟币交易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行为主要有ico、ieo、ifo等一切发币行为、土狗发币、币本位资管、理财、私募、代投、nft资产证券化等等,说白了,就是以项目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虚拟数字货币。
《若干措施》从要素供给、人才、资金、服务等方面对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甘肃)建设予以支持,但特别提出严禁挖矿。
“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
据悉,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按照国家有关电价政策要求,天津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
上海高院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判断。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故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进行保护。”
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大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大庆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大庆市关于开展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