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别以为挖到“矿”,小心那是“坑”!
由于“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电能,增加碳排放,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于2022年1月发文,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类产业;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发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经营活动。
由于“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电能,增加碳排放,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于2022年1月发文,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类产业;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发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经营活动。
《若干措施》从要素供给、人才、资金、服务等方面对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甘肃)建设予以支持,但特别提出严禁挖矿。
据悉,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按照国家有关电价政策要求,天津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
当前,我国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个人支配的比特币也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比特币无法认定为财产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需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予以规制。
目前在我国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本身是不构成犯罪的,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却衍生出许多其他不同类型的犯罪。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大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大庆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大庆市关于开展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告》。
最高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非法集资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贵州省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该类项目加价标准提高为每千瓦时2元。
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委《通知》”),宣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被正式列为淘汰类产业。“9.24通知”发出后,全国各省均有落实政策,本文具体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