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行为人为获取虚拟货币,通过网络平台支付虚拟货币租赁“矿机”进行挖币,再将获取的虚拟货币在不同平台间进行流通,上述行为形似租赁合同关系,但实质上属于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

网上租赁“矿机”挖币,能否认定为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

2021年5月21日,雷某通过“田园矿场”APP租赁“CHIA矿机”挖币,某云公司系该APP的运营方。同日,雷某向某云公司转账131400元购买2万个泰达币(USDT),并充值到雷某在该APP的账户中,用于支付租赁“CHIA矿机”的租金,但雷某并未实际获取该租赁物。租赁“矿机”后,雷某于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通过该APP分5次提取挖币收益,合计获取6.12个奇亚币。此后,雷某将该6.12个奇亚币转至其个人持有的其他平台可交易的账户中。此间,雷某因担心某云公司运营不善,多次通过微信与某云公司工作人员商量退款,也通过微信向某云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张退款,均无果。2021年7月2日,雷某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云公司返还131400元及利息。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雷某通过网络向某云公司租赁“矿机”以获取虚拟货币,其支付租赁款项是以虚拟货币结算,但某云公司并未实际交付租赁物给雷某使用,可见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系挖取虚拟货币,实质属于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案涉租赁合同属于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应确认无效,雷某因投资虚拟货币导致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频发,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滋生了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此,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本案的依法处理,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虚拟货币的生产和交易链条,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对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促进全社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简单来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一般是指获取虚拟货币的勘探方式的昵称,是投资者用来参与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的一种方式,因为其工作原理与开采矿物十分相似,因而得名。“挖矿”就是利用电脑硬件(一般使用专用“矿机”)通过复杂的运算程序计算生产虚拟货币、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过程。

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且禁止与法定货币之间进行兑付、结算,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常见的虚拟货币种类有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为什么需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因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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