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虚拟货币“矿机”元件交易的合同纠纷案判决生效,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业竞业禁止协议》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判决驳回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东莞某模具有限公司赔偿100万元的诉请。
2018年5月,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向东莞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采购散热片,双方签署了《商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模具公司不得将散热片销售、赠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科技公司之外的其他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厂商,若违反协议约定,科技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全部货款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双方合作期间,科技公司发现模具公司与另一家“矿机”厂商建立采购关系,遂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模具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模具公司是在明知科技公司购买用途的情况下向其供应散热片等元件,用于组装“矿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极大,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经济发展秩序,双方签订的《商业竞业禁止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故驳回科技公司诉请。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东莞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