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挖矿”,两名“挖矿者”给自己挖了个坑!

窃取油田电力,给虚拟货币“挖矿机”提供动能
赚取数额巨大的黑色利润
这两名“挖矿者”被抓了

近日,永坪分局破获了一起盗窃油田电力案,捣毁了一个虚拟货币“挖矿”窝点。

4月14日,永坪分局枣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子长采油厂唐家川采油队某采油站区域内有人非法盗窃油田电力。

接报后,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枣林派出所民警开展调查取证,到达现场后在一处民房内发现数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经查,嫌疑人以虚拟货币“挖矿”为目的,将附近油井生产用电通过地下掩埋的方式接入民房内,进行窃电“挖矿”。现场抓获嫌疑人2名,查扣“矿机”设备21台,电缆及其他设备零件若干。涉案价值4万余元。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徐某,丁某对窃取油田生产电力进行“挖矿”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有人要问了
何为“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也称为“数字货币”,其中最为代表的就是“比特币”,是由全世界的众多电脑一起算很复杂的数学运算,每十分钟,最先算出来结果的那台电脑,获得一次奖励。这个奖励就是一个比特币,近一年中,一枚比特币的最高时价格大约为67500美金,折合人民币45万余元人民币。如果把比特币看作“数字黄金”,那这个电脑求解难题的过程,就有点像过去的矿工挖金矿,被通俗地称之为“挖矿”,或者“挖币”。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大力整治“挖矿”行为,并明令禁止“虚拟货币交易”行为。

这些挖矿的设备就是一台台大功率电脑,高效的挖矿计算机需要消耗大量电力。于是,就有了与本案的两名嫌疑人:偷电挖矿,赚取黑色利润,最终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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