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男子长期偷电挖矿,被判赔165万新台币
台电公司查出,姓郑男子在铁皮屋内设置20台挖矿机违规用电,推算如挖矿机24小时不停机,回溯一年用电度数为254040度,姓郑男子应给付1654308元电费。
台电公司查出,姓郑男子在铁皮屋内设置20台挖矿机违规用电,推算如挖矿机24小时不停机,回溯一年用电度数为254040度,姓郑男子应给付1654308元电费。
在取证过程中,警方随后在台中北区、中区和西屯区发现了另外三个矿场,表明一个犯罪团伙经营着总共八个矿场。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及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格格不入。公职人员、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公共资源参与“挖矿”,更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损公肥私行为。
币印创办人兼 CEO 潘志彪于朋友圈回应表示,之所以发生提币困难,是因为缺乏流动性导致,用户的资金是安全的,目前币印企业的净资产也为正,近期将会提出以下等可行的解决方案,细节待公布:流动性债务、债务换矿机、债务换股份。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业竞业禁止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故一审驳回深圳公司的诉请。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挖矿”活动产出的“成果”不是法定货币,也没有实际的价值支撑,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经营失败、投资炒作等多重风险突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秩...
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型、复杂,我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生产、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建立在对其客观认识的基础上,并不断完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对当下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的基础上。
我国虽然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认定“挖矿”行为涉嫌犯罪,但“挖矿”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公共利益,故由其展开的合同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返还毛某委托款10万元。
上市公司方面则称,本该用于公司经营的资金被挪作他用,例如厉群南涉嫌挪用资金购买矿机及支付托管费、厉群南自行决策并支付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未执行审批流程擅自转移公司资金等,严重影响到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发展。
对查获的两处“挖矿”窝点,核查专班当场责令相关人员拆除“矿机”、卸载“挖矿”软件、签订承诺书,并将核查结果同步报至市发改委会商研判,相关人员是否涉嫌其他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