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 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规定,将对内蒙古自治区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规定,将对内蒙古自治区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
上海高院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判断。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故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进行保护。”
“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
虚拟币交易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行为主要有ico、ieo、ifo等一切发币行为、土狗发币、币本位资管、理财、私募、代投、nft资产证券化等等,说白了,就是以项目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虚拟数字货币。
根据国家和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政策规定,严禁一切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四川省对发文之日起至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关停之前的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称,为贯彻落实《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各地各部门持续保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高压态势,维持金融市场秩序,推动走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之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有效防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近日决定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
“挖矿”活动本身存在较大的刑事风险,社会大众需多加关注并加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