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P2P和虚拟币,新司解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最高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非法集资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最高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非法集资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大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大庆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大庆市关于开展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告》。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虚拟币交易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行为主要有ico、ieo、ifo等一切发币行为、土狗发币、币本位资管、理财、私募、代投、nft资产证券化等等,说白了,就是以项目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虚拟数字货币。
《若干措施》从要素供给、人才、资金、服务等方面对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甘肃)建设予以支持,但特别提出严禁挖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挖矿”活动本身存在较大的刑事风险,社会大众需多加关注并加以防范。
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规定,将对内蒙古自治区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称,为贯彻落实《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各地各部门持续保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高压态势,维持金融市场秩序,推动走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