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虚拟货币“出海”挖矿的法律风险
“海外挖矿”或者“海外托管矿机”应首先咨询所属国法律对加密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临时禁令,而被处以大额罚款或没收矿机的处罚。
“海外挖矿”或者“海外托管矿机”应首先咨询所属国法律对加密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临时禁令,而被处以大额罚款或没收矿机的处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称,为贯彻落实《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各地各部门持续保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高压态势,维持金融市场秩序,推动走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之路。
“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
根据国家和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政策规定,严禁一切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四川省对发文之日起至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关停之前的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虚拟币交易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行为主要有ico、ieo、ifo等一切发币行为、土狗发币、币本位资管、理财、私募、代投、nft资产证券化等等,说白了,就是以项目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虚拟数字货币。
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规定,将对内蒙古自治区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为了有效防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近日决定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
“挖矿”活动本身存在较大的刑事风险,社会大众需多加关注并加以防范。
上海高院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判断。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故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进行保护。”